【制藥網 政策法規】 2026年以來,福建、海南、青海等省份已正式發文推進藥品追溯碼管理。這一政策是國家層面統一部署的落地執行,其核心要求預計將對所有醫藥機構產生深遠影響。
近日,福建省藥監局、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聯合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全省藥品經營使用環節藥品追溯碼采集應用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所有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及零售藥店(含連鎖門店)必須對所經營的賦碼藥品實現全品種可追溯;自10月1日起,所有醫療機構也需對所使用藥品實現全品種可追溯。
《通知》要求,藥品批發企業與零售連鎖總部采購藥品時,應通過追溯系統向上游企業索取追溯信息,將追溯碼掃碼核對設為藥品驗收必要環節,嚴禁將追溯信息與實物不符的藥品入庫;銷售藥品時應通過追溯系統向下游企業或醫療機構提供相關追溯信息并上傳追溯數據,受托儲存藥品的企業還應當按照委托方要求建立并實施信息化追溯管理。
此外,零售藥店在采購環節同樣需通過追溯系統索取追溯信息并完成驗收核對,追溯信息與實物不符的藥品不得上架。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時,也應通過追溯系統索取追溯信息并完成驗收核對。
6月2日,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加強藥品生產行為監管 規范生產質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據了解,《若干措施》,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能力建設、委托過程管控、受托行為規范、跨省協同監管四個維度健全制度體系,規范藥品委托生產秩序,守牢藥品安全底線,護航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其中,在規范受托生產企業行為上,《若干措施》明確受托方依法合規生產義務,劃定超范圍承攬業務、低價惡性競爭、擅自變更生產工藝、隱瞞生產偏差及不合格情況等行為紅線,推動形成公平透明、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
5月29日,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傳來消息,省藥品監管局聯合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印發《關于推進全省藥品經營使用環節藥品全品種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將部署推進藥品全品種、全鏈條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構建覆蓋藥品經營使用全過程的信息化追溯閉環,確保藥品安全。
《通知》明確,6月30日前,全省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及零售藥店賦碼藥品入出庫掃碼率和數據上傳率均須達到100%;8月底前,省、市(州)、區(縣)級醫療機構達標;10月底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民營醫療機構達標;12月底前,醫保定點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個體診所力爭達到95%以上,實現追溯體系向最基層延伸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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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國家醫保局等四部門聯合發文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醫藥機構都要實現藥品追溯碼全量采集上傳。2026年以來各省市的發布的文件以及行動,是對國家層面統一要求的落地執行。未來,這項政策預計將推動醫藥行業進入一個更加規范、透明的全鏈條監管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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