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6月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了《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在暫停失信企業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的同時,還將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
針對當前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行為造成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鸫罅苛魇У膯栴},該意見稿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
具體內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醫藥商業賄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采購秩序等違法違規、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醫藥企業(含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下同)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將被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范圍。這也意味著,醫藥企業存在上述行為的,將會被列入“黑名單”。
同時,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清晰、程序嚴謹、操作嚴密”的要求,對醫藥企業實施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
對于醫藥商業賄賂等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執 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為準。鼓勵地方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不斷提升信用評級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另外,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該企業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壓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采取分級處置措施時,應兼顧可及性,避免發生臨床治療手段缺失、嚴重影響患者救治的情況。
不過,指導意見也提出了建立醫藥企業信用自動修復和主動修復的機制。相當于給失信違規行為的醫藥企業一個重新改正的機會。
隨著信用評價制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建立和推進,有利于進一步凈化醫藥市場秩序,優化醫藥營商環境,推動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醫保局稱,未來將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可見,對于醫藥企業而言,在注重產品質量提升的同時,還需要保持合規合法經營行為,否則可能會失去進入醫療機構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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