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6月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對外發布了《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這也是國家版藥代備案制度時隔兩年半迎來的二次征求意見修訂。
《征求意見稿》共有18條,與上一版相比,新版在醫藥代表學歷限定、備案主體責任、違反禁止事項后處理方式,以及備案平臺建設維護等多個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其中,對醫藥代表的專業學歷未再提出具體要求,而是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醫藥代表能力進行把關;并明確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醫藥代表的行為進行約束、糾正和規范。
明確醫藥代表概念,是指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其主要職責包括:學術推廣,技術咨詢,協助醫務人員合理用藥,收集、反饋藥品臨床試驗情況和藥品不良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再次強調醫藥代表的職責是學術推廣等活動,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提出禁止“向醫藥代表分配藥品銷售任務,要求醫藥代表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和“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
實際上,呼吁醫藥代表回歸學術本位也是各方的共識。早在2015年,醫藥代表職業便被列入我國的職業分類大典,并規定了其學術推廣的工作內容。2017年發布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明確提出要規范藥品學術推廣行為,醫藥代表負責藥品學術推廣。醫藥代表不是銷售人員,不應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另外,同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若干政策的意見也明確,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從政策層面來看,醫藥代表在專業性、行為規范、職業道德等方面將面臨更高的要求,過去躺著賺錢的日子已經不復返,一些醫藥代表可能會被淘汰。雖然在帶量采購政策的影響下,醫藥行業依然需要醫藥代表,但藥企短期內在招聘這一類醫藥代表的時候,大概率是會多方面的考量,并且提出高標準和高要求。
如今,隨著醫藥代表管理改革行業規范勢在必行,醫藥代表管理辦法呼之欲出,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辦法》將正式落地。在此背景下,對于醫藥代表而言,只有不斷學習,提升自己的專業性,做到比別人更專業,才能在未來風云變化的醫藥市場里面謀得一席之地。正如業內所述的那樣,“醫藥代表這個職業,未來一定是高度的專業化,一定是高標準的要求,高嚴格的合規,這個方向大概是我們整體未來醫藥代表的一個能力模型。”
評論